2015-06-17|撰文者:何宇軒
如果我們到公園踏青,看到造型精美的雕塑,與它合照、上傳Facebook「打卡」,也會侵害著作權嗎?
事實上,著作權法對於放置在戶外場所的作品,有比較特別的規定,因為考慮到它放在公眾場所,本意就是要供大眾隨時欣賞,因此應該容許他人有較大的利用空間。但仍有幾種情況不被允許:
不能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例如模仿他人建築,蓋了一棟類似的建築;但是做成建築模型是可以的。
不能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例如模仿公園銅像,做了一個一模一樣的銅像。
不能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這是屬於前兩項以外的情形。例如公園有一座雕塑,不能在其他公眾場所的牆壁上,畫出該雕塑。
不能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例如把雕塑拍下來之後,做成明信片加以販賣。
所以,一般人到公園玩,對藝術品拍照的行為,是被允許的。
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5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一○、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著作權法第58條
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下列情形外,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
一、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
二、以雕塑方式重製雕塑物。
三、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
四、專門以販賣美術著作重製物為目的所為之重製。
著作權法第65條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
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REFERENCE
【藝術著作小學堂】學法律好好玩
【1】甚麼是著作權?跟所有權有甚麼不同?
【2】著作權與版權的差別、期間多久、需要註冊嗎?
【3】辦畫展的時候,可以把畫印在入場券上嗎?
【4】設計師任職於設計公司,著作權歸誰?
【5】誰能夠擁有牆上的塗鴉畫作?
【6】戶外的美術作品可以拍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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