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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仕德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拍賣規則】拍賣須知法規條款

2015-11-01|撰文者:台北聖仕德國際拍賣有限公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為聖仕德拍賣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舉辦拍賣活動之依據,委託人、競買人及買受人必須仔細閱讀以下各項條款,遵守本規則之規定來參與本公司拍賣活動,並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本公司對競買人、買受人或委託人的任何違約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因未仔細閱讀本規則而引發的任何損失或責任,均由行為人自行承擔。

第二條

委託人指持有效身份證件或註冊登記證件與本公司簽署委託拍賣契約書,委託本公司拍賣其物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本規則中,除非另有說明或根據文義特殊需要,委託人均包括委託人的代理人。

第三條

競買人指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於拍賣前憑有效身份證件或註冊登記證件在本公司辦理競買登記並完成繳付競買保證金、領取競買號碼牌等所有必要手續,且符合民法規定具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四條

買受人指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活動中,以最高價經拍賣官落槌或以其他公開表示確認購得拍賣標的之競買人,本公司得要求買受人當場簽署成交確認書。

第五條

價格說明:預估價指拍賣圖錄或其他由本公司出版及拍賣會前訊息為參考價格,僅供競買人參考;保留價指委託人提出經雙方協商後,於委託拍賣契約書確認拍品的底價;成交價指拍賣會現場經拍賣官落槌後公開拍品予買受人之價格;勞務費指在本公司公開拍賣活動中,委託人及買受人兩方於拍賣標的成交後依據成交價之對應比率應付與本公司之費用。

第六條

本公司與委託人訂立委託拍賣合約,接受委託人之委託作為其代理人。除另有條文約定外,在本公司拍賣活動中經拍賣官落槌成交之拍賣標的,即產生委託人透過本公司之代理與買受人達成合法生效之買賣關係,委託人與買受人雙方皆不得反悔。

第二章關於委託人:

第七條委託人之保證

委託人就其委託本公司之拍賣標的不可撤銷地向本公司及買受人保證如下:

1。其對該拍賣標的擁有完整的所有權或享有處分權,對該拍賣標的之拍賣不會侵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包括書作權,亦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已盡其所知,就該拍賣標的之來源和瑕疵向本公司進行了全面、詳盡的披露和說明,不存在任何隱瞞或虛構之處。
3。如果其違反上述保證,造成拍賣標的之實際所有權人或聲稱擁有權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索賠或訴訟,致使本公司或買受人蒙受損失時,則委託人應負責賠償本公司或買受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損失,並承擔因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支出,包括律師費用。

第八條委託人之代理人

如委託人由其代理人出面委託本公司拍賣其拍賣標的,應向本公司出具相關委託證明文件,並提供委託人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證明,與本公司簽署委託拍賣契約書。本公司有權對上述委託事項以本公司認為合理的方式進行查核。

第九條保留價

保留價係指委託人與本公司通過雙方協商在委託拍賣契約書中書面確定之拍賣標的最低售價,末書面明定者視為無保留,保留價一旦經雙方確定,雙方均不得擅自更改,其更改須事先徵得對方同意。另雙方對保留價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洩漏。如果拍賣標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時,委託人只享有按保留價計算落槌價的權利,但不免除委託人按規定支付服務費及各項費用的義務,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不對任一拍賣標的在本公司舉辦的拍賣會中,未達保留價不成交而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條

委託人與本公司簽訂委託拍賣契約書後,即授權本公司對下列事項擁有完全的決定權。

1。對拍賣標的製作照片、圖片、圖錄或其他形式的影像製品、宣傳品,並決定宣傳方式的各項安排。
2。對拍賣標的進行展覽、展示,並決定展覽、展示過程中的各項安排。
3。除非本公司與委託人另有約定,本公司對某拍賣標的是否適合由本公司拍賣,以及拍賣地點、拍賣日期、拍賣場次、拍賣條件、拍賣方式及競買條件等事宜擁有完全的決定權。
4。本公司保有爾後拍品是否上拍或撤拍之裁決權。

第十一條著作權

委託人授權本公司對其委託本公司之拍賣標的所製作之照片、圖示、圖錄或其他形式的影像製品和宣傳品,本公司享有著作權,有權依法使用。

第十二條終止上拍

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本公司有權在拍賣前的任何時間決定終止任何拍賣標的上拍:

1。本公司對拍賣標的之所有權或真偽有疑慮。
2。第三人對拍賣標的之所有權或真偽有異議且提供相關證據經本公司認可。
3。對委託人所作的說明或對本規則第二十條所述委託人保證的可靠性有異議。
4。有證據表明委託人已經違反或將要違反本規則的任何條款。
5。存在任何其他原因,致使本公司認為該拍賣標的不適合由本公司拍賣。

第十三條委託人安排保險

如委託人以書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需投保其拍賣標的,則風險由委託人自行承擔,且委託人應隨時承擔以下責任:

1。對其他任何權利人就拍賣標的之毀損、滅失向本公司提出的索賠或訴訟做出賠償。
2。對因任何原因造成拍賣標的損毀、滅失,而致使本公司或任何權利人所遭受的全部損失及所支出的全部費用承擔賠償責任。
3。將本條所述的賠償規定通知該拍賣標的之任何承保人。

第十四條免責條款

拍賣標的在本公司存放期間,因自然磨損、固有瑕疵、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銹蝕、滲漏、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濕度或溫度轉變、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以及因地震、海嘯、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衝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罷工、暴動、民眾騷亂及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放射性污染,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對拍賣標的造成的任何毀損、滅失,以及由於任何原因造成的拍賣標的之框架、玻璃、囊匣、底墊、支架、裝裱、插冊、軸頭,或類似附屬物的毀損、滅失,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保險賠償

凡屬因本公司為拍賣標的所購買保險,承保範圍內的事件或災害所導致的拍賣標的毀損、滅失,應根據中華民國有關保險的法律和規定處理。本公司在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並獲得保險賠償後,將保險賠款扣除本公司費用的餘款支付給委託人。

第十六條拍賣標的的撤回

1。委託人在簽訂委託合約後不得隨意要求撤回其拍賣標的。
2。若委託人在簽訂委託合約後要求撤回拍賣標的或解除合約,應至少在拍賣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並經本公司同意後,才可撤回拍賣標的,但撤回拍賣標的時,若該拍賣標的已列入拍賣圖錄或任何其他出版物,且已開始印刷,則委託人應向本公司支付其委託底價之20%及其他廣告文宣相關費用作為撤回補償費。若拍賣圖錄或任何其他出版物尚未交付印刷,也需要支付其委託底價之10%及其他廣告文宣相關費用作為撤回補償。

第十七條拍賣標的成交處理

拍賣標的成交後,買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購買價款,本公司不承擔向委託人支付或墊付出售收益的義務。本公司將在實際收到買受人支付的全部購買價款之日起三十日內,依委託拍賣契約書之規定,換成交價扣除拍賣服務費、圖錄費、其他各項費用及代扣稅款後,以新台幣支付出售價款給委託人。

第十八條撤銷交易

1。拍賣標的已成交,但買受人明確表示不願支付購買價款或自拍賣之日起超過六十日乃未向本公司支付全部購買價款從而構成違約,本公司有權決定取消此次交易,並書面通知委託人。委託人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取回該拍賣標的(運費自理)。解除委託拍賣契約書,但委託人不得干涉本公司保留向買受人追究違約責任的權利。成協議於本公司以後舉辦之拍賣會重拍。
2。如拍賣標的未上拍或被公司撤銷拍賣(撤拍),委託人應憑委託拍賣契約書自拍賣之日起三十日內取回拍賣標的(運費自理),解除委託拍賣合約書。
3。委託方所提供之拍賣標的,如經買方於領取後十日內提出疑問,並出具公信力之書面鑑定證明其為膺品時,委託方應於本公司通知三日內,退還該物品所得之金額。

第十九條取回拍賣標的

如有拍賣標的未上拍、委託人撤回拍賣標的、拍賣標的未能成交、本公司或委託人撤銷拍賣交易等情形,委託人應自收到本公司領取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自行至本公司指定處所取回該拍賣標的,所有包裝及搬運等費用應自行負擔,並向本公司支付未成交手續費及其他各項費用。本公司與委託人之間的委託拍賣契約書,自委託人領取該拍賣標的之日終止。若委託人逾期未取回拍賣標的,則本公司與委託人之間的委託拍賣契約書,自上述期限屆滿之日終止,該期限後拍賣標的所發生之一切風險及費用,委託人應自行承擔責任。逾期超過六十日未取回者,本公司有權以公開拍賣,或其他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方式及條件,出售該拍賣標的,處置所得在扣除本公司因此產生之全部損失、費用(保管費、保險費、搬運費、公證費等)後,若有餘款,則由委託人自行取回,該餘款不計利息。無論委託人是否延期取回拍賣標的,如委託人要求本公司協助退回其拍賣標的,退回的風險及費用由委託人承擔,除非特別指明並負擔保險費外,一般在運輸中不予投保。

第三章關於競買人和買受人:

第二十條競買手續

1。競買人參加本公司的拍賣活動,應在拍賣前辦理競買手續,簽署競投登記表、繳交競標牌號保證金、領取競標牌號以取得競買資格。簽署人一旦取得競買資格,即表明接受並遵照執行本拍賣規則的各項條款。
2。買受人為自然人,憑有效身份證或護照(或中華民國認可的其它有效身份證件)辦理競買手續;競買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憑有效的註冊登記證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合法的授權委託證明文件,辦理競買手續。

第二十一條競買號牌

競標號碼牌是競買人參與現場競價的唯一憑證,一旦丟失,應立即以本公司規定的書面方式辦理掛失手續。凡持競買號牌者在拍賣活動中所作的競買行為均視為競買號牌登記人本人所為,除非於拍賣日前已完成掛失手續,否則競買人應對持競買號牌者之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競買保證金

競標牌號保證金的金額依照拍賣場次之需求由本公司在拍賣日前公布,競買人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應在領取競買號牌前繳納競買保證金。若競買人未能購得拍賣標的,則該保證金在拍賣結束後十個工作日內全額無息退還競買人;若競買人成功競買成為買受人,則該保證金自動轉化為支付拍賣標的購買價款的訂金。

第二十三條拍賣標的圖錄

1。本公司關於拍賣標的之圖錄及其他關於物品性質、狀況、市場分析之相關陳述或說明,均屬意見之陳述,競買人不應依據為確定事實之陳述,此外,拍賣標的未陳述之部分,並不代表全無瑕疵或未經修復;如已提示特定瑕疵,亦不表示無其他瑕疵。圖錄圖示亦僅作為指引而已,不應作為任何拍賣標的之依據,藉以決定其顏色或色調,或揭示其缺陷。另拍賣標的之預估價,僅代表本公司提供之參考意見,不得引為拍賣標的成功拍賣與否之依據,其價格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2。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他代理人不需對上述之介紹及評價中的任何未盡疏漏及誤失負責。
3。拍賣標的圖錄僅是對拍賣標的年代、作者、來源、尺寸、質料、歸屬、出處、保存狀況和估計售價等提供參考性意見的文字說明和圖片資料,不表明也不構成本公司對拍賣標的的真偽、品質、有無瑕疵等作任何的擔保,無論拍賣標的圖錄中的印刷、攝影對作品的色調有何影響、無論說明文字是否正確、均應以拍賣標的原物為準,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4。對拍賣標的說明中所引述之出版著錄及參考資料僅供競買人參考,本公司不提供著錄書刊等資料之原件或影本,並保留修訂引述說明的權利。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或其代理人不需對上述之介紹及評價中的任何未盡疏漏及誤失負責。

第二十四條競買人之審看責任

本公司特別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之真偽或品質,對拍賣標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本公司鄭重建議,競買人應在拍賣日前,親自審看擬競買拍賣標的之原物,自行判斷拍賣標的之真偽及品質,並對自己競買某拍賣標的之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委託競買

1。競買人委託代理人進行競買,應辦理委託競買手續,辦理競買手續,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受委託人為自然人,憑有效身份証或護照(或中華民國認可的其它有效身份證件)辦理委託競買手續;受委託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憑有效的註冊登記證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合法的授權委託證明文件,同時提供委託人必須提供的證明文件,沒辦理委託競買手續的,均被視為競買人本人。
2。競買人可採用書面形式委託本公司代為競買,本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接受委託,競買人委託本公司代為競買,必須在拍賣日前二日向本公司出具或傳真書面委託,委託書應說明拍賣標的的名稱、圖錄號、最高委託出價。
3。競買委託人應將保證金於拍賣日前二日匯款至本公司(匯款費用自理),委託競買成功後七日內競買委託人應將全部購買價款的尾款支付給本公司,否則本公司有權取消交易,並將該保證金按違約有關規定處理。競買委託人未按規定將保證金匯至本公司,本公司有權解除或拒絕競買委託。
4。競買委託人如取消競買委託,應不遲於拍賣日前二十四小時書面通知本公司,否則,本公司有權按原委託競買內容執行,競買委託人自行承擔其後果和責任。
5。兩個或兩個以上競買委託人以相同委託價對同一拍賣標的進行競價,則先委託本公司競買者為成功競買者。
6。委託競買人出具購買或無限競價等書面委託單,將不獲接納。

第二十六條影像顯示板及貨幣兌換顯示板

本公司為方便競買人,可能於拍賣中使用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顯示板,所示內容僅供參考。無論影像投射或其他形式的顯示板所示之數額、拍賣標的編號、拍賣標的圖片或參考外匯金額等均有可能出現誤差,本公司對於因此誤差而導致的任何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七條拍賣官之決定權

指拍賣會中落槌敲定成交價予以買受人的主持人,拍賣官有權代表本公司提高或降低競價階梯、拒絕任何競價,並在出現爭議時將拍賣標的重新拍賣。

第二十八條異常情況處理

本公司有權平息拍賣中的任何爭議。當拍賣現場出現異常情況影響拍賣活動正常進行時,本公司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做出相應處理,直至暫停拍賣活動,如拍賣現場出現任何爭議,本公司有權予以協調解決。

第二十九條拍賣現場的處置權

1。本公司有權拒絕任何人參加拍賣活動或進入拍賣現場,或在拍賣現場進行拍賣、錄音、攝影等活動。
2。本公司有權提高競買價或拒絕任何競買價,出現爭議時,本公司有權將拍賣標的再次拍賣。
3。本公司有權決定拍賣時計價的貨幣及公佈貨幣兌換率。

第三十條勞務費及支付成交價款

1。買受人應支付本公司相當於成交價16%金額的勞務費。
2。買受人應付之購買價款包含成交價及勞務費,若有任何因購買而產生的貨物稅及其他稅捐,應由買受人自行申報、承擔。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自拍賣成交日起十日內以新台幣向本公司付清購買價款。如買受人以新台幣以外之幣別支付,而匯款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幣收款帳戶,本公司將按拍賣會當日之牌告匯率兌換為新台幣金額,用以支付購買價款。外幣兌換成新台幣時所引致之匯率變動差異、銀行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均由買受人承擔。
3。競買人競買成功即成為拍賣標的的買受人,買受人須立即向本公司提供其姓名及久住地址,若發生其他費用,如出境鑑定費、運費、裝錶費,由買受人自行承擔。國外買家須符合所有海關及進出口之規章,本公司將盡全力協助拍品之運輸,但對於抵觸國際法規致影響拍品運輸,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4。買受人逾期六十日內仍未付清剩餘購買價款,本公司有權終止本次交易,買受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所有權轉移與領取拍賣標的

買受人付清購買價款後,即獲得拍賣標的之所有權。買受人應在拍賣成交日起十日內前往本公司指定之地點領取所購買的拍賣標的。因逾期領取所造成該拍賣標的之相關保管、搬運、保險等費用均由買受人承擔,並對其所購拍賣標的承擔全部責任,任何原因導致該拍賣標的之毀損、滅失,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十二條包裝及搬運

本公司工作人員如應買受人要求代為包裝及處理購買的拍賣標的,僅視為本公司對買受人提供的服務,本公司可酌情決定是否提供此項服務,若因此發生任何損失均由買受人自行承擔。此外,對於本公司向買受人推薦的包裝公司及裝運公司所造成的一切錯誤、遺漏、損壞或滅失,本公司亦不承擔責任。所有本公司代墊之包裝及搬運費用、運輸保險費用、出境報關、鑑定費等,買受人需一併支付。

第三十三條未付清價款之處理

1。買受人未於拍賣成交日起十日內付清購買價款者,視同違約,本公司除沒收競買保證金及己付價款之外,並得扣留同一買受人留存於本公司的任何其他拍賣標的或款項。
2。本公司在給予買受人十四日延長繳款期限的催繳通知後,買受人仍未能於催繳期限內付清價款,本公司有權解除本次交易,並逕行處理拍賣標的。如該拍賣標的再行拍賣時低於原拍定價格,其因此產生之差價及費用應由該買受人負擔。
3。如買家在拍賣日後三十日內未支付應付之全部款項,本公司即有權代賣家就付款、儲存等問題而協定特別條款,並採取本公司認為需要的任何步驟以向買家收取其應付之款項,但本公司並無責任支付賣家款項,亦無責任代賣家採取任何法律行動,另本公司與買家討論採取適當行動以向買家追討應付款項。

第四章其他:

第三十四條

第三人對特定拍賣標的之所有權或合法性有異議,要求本公司中止對該拍賣標的之拍賣者,須於拍賣四十八小時以前提出司法單位書面證明,經本公司認可後,並按本公司規定繳交擔保金,同時書面具結願意對中止該拍賣標的之拍賣所引起的法律後果及全部損失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凡因依照本規則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而引起,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相關各方均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三十六條規則修改及施行日期

本公司有權修改本規則,並且自修改之日起自動適用修改後的版本。本規則如有修改,本公司將及時依法以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方式揭示,請相關各方自行注意,本公司有權不予另行單獨通知。本規則於2015年5月18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http://www.saintseid.com.tw/provisio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