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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北國際藝術博覽會「MIT新人推薦特區」公開徵選

  • 截止日期:2013-04-24
  • 結果公佈日期:201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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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2013 Made In Taiwan-新人推薦特區」
公開徵選簡章
一、 宗旨:文化部為推薦臺灣青年藝術家登上國際藝術舞台,特規劃辦理「Made In Taiwan-新人推薦特區」,公開徵選8位(組)國內優秀年輕藝術家於「Art Taipei 2013台北國際藝術博覽會」展出,以獎掖我國青年藝術創作,促進當代藝術發展。
二、主辦單位: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
協辦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畫廊協會
三、徵件時間:自即日起至102年4月30日(星期二)止,以申請截止日下午5時為限,郵寄者以郵戳為憑,其他送達方式(含國際寄送)以送達本部時間為準,逾期將不受理,請掌握時效。
四、申請資格及報名方式:
(一) 申請資格:
1. 具備中華民國國籍,年齡35歲(含)以下,目前無畫廊專屬經紀合約者(「展覽約」及「非專屬代理約」可參加)。
2. 未曾於本新人推薦特區展出者。
3. 本部及所屬機關同仁不得參加。
(二)申請物件:相關文件1式10份、參展作品光碟2份。
1.申請表(如附件1)。
2.重要展覽經歷(按年代由近至遠排列,如附件2)。
3. 無畫廊專屬經紀合約之切結書(如附件4)
4.展出計畫書:
(1)創作理念。
(2)展出規劃(含展出形式及展覽空間示意圖)。
(3)依展出規劃提供送審之展出作品清單(如附件3)
(4)參展作品光碟,規格如下:
(1) 作品不限類型,無論平面、立體、影像數位及物件裝置等參展作品,均需以數位電子檔(每張圖片1MB以下的JPG檔)形式送審。
(2) 聯幅拼合及系列作品,需提供1張全貌及2至5張局部或獨立畫面取樣的圖片。
(3) 靜態立體及物件裝置作品,需提送1張全貌及3至5張不同角度或局部圖片。
(4) 如有聲光影音效果之影片或錄像作品,需提供精簡版影片內容(3分鐘為限)及完整影片內容,並以DVD或VCD任一形式送審,送審影片需確認可在Windows Media Player軟體正常播放。
(5) 展出作品光碟請準備2份,並以油性筆於光碟正面,書寫申請者中文姓名及展出作品名稱。
(三)報名方式:
1. 請自本部網站(http://www.moc.gov.tw/)下載列印簡章及申請表。
2. 以專人送達或掛號郵寄至10049臺北市北平東路30-1號 文化部 藝術發展司 藝術推廣科收,封面請註明「2013 Made In Taiwan-新人推薦特區」徵選申請。
五、評審方式:
由本部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依完整送審資料進行審查作業,選出8位(組)入選者。
六、獎助方式:
(一)入選者由本部安排於「Art Taipei 2013臺北國際藝術博覽會」展出,每人(組)擁有一個5米×4米之展區、基本展板、燈光設備及展務支出相關費用新臺幣伍萬元整(用於材料、運輸、包裝、保險及佈卸展等支出,覈實報銷),其餘相關費用由入選者自行負擔。
(二)入選者將由本部安排出席發表記者會、「Art Taipei 2013臺北國際藝術博覽會」相關宣傳活動等,並於各類媒體及文宣品中報導展出相關資訊。
(三)入選者將由協辦單位協助媒合展覽期間代理畫廊,處理現場作品交易等事宜。
七、評選結果:
(一)評選結果將公告於本部網站www.moc.gov.tw,請逕自上網查詢,不另行通知。
(二)申請者所提供之送審資料,於評選結束後不予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八、注意事項:
(一)「Art Taipei 2013臺北國際藝術博覽會」訂於102年11月7日(預展暨開幕晚會)至11月11日辦理,入選者若因故無法展出,視同自動棄權,其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不得有任何異議。
(二)入選者應依展場規範自行辦理展品之運送、包裝、保險、及佈卸展等相關事宜,展覽完畢後,憑原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撥款作業。
(三)入選者務須遵守「Art Taipei 2013臺北國際藝術博覽會」展覽規範(如附件5),並由協辦單位輔導入選者整體展場規劃及行銷相關事宜。
(四)作品銷售須知:
1. 博覽會期間如有交易行為,統一由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畫廊協會媒合之展覽期間代理畫廊協助處理,所有作品售出金額均由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畫廊協會先行代收。
2. 博覽會期間每筆作品交易,如買方以刷卡方式付費,需先扣除3%手續費,現金交易者則免;餘額入選者得50%(畫廊協會代扣10% 業務執行所得稅金,如所得金額超過新臺幣伍仟元,則需另行代扣2%二代健保費),代理畫廊得50%(含稅),畫廊協會將協助入選者辦理所得申報,餘款於入選者送出作品後20日內,由畫廊協會將款項匯至入選者所提供的帳戶。
(五)若有任何疑問,請電洽文化部 藝術發展司 黃湘云小姐(電話:02-33431984)
(六)本部就簡章相關內容保有解釋權,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部修正補充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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