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108年「臺灣青年文化園丁隊」補助徵件 即日起至11/20止受理報名
- 截止日期:2018-11-20
- 結果公佈日期:0000-00-00
- 相關連結:https://grants.moc.gov.tw/Web/Normal.jsp?P=2447&B=3068
文化部108年度「臺灣青年文化園丁隊」徵件活動即日起開跑!為推動文化新南向,鼓勵青年藝文人才從事與新南向國家文化交流事務,將臺灣經驗帶入國際文化網絡,108年度補助作業自即日起至107年11月20日止受理報名,廣徵優質交流計畫,以青年文化力厚植新南向發展。
「臺灣青年文化園丁隊」補助計畫自105年起推辦,迄今(107)年已補助15隊,計有109位20歲至35歲青年,前往緬甸、菲律賓、印尼、馬來西亞、柬埔寨、泰國、寮國等東南亞國家,從事戲劇、舞蹈、電影、漫畫、音像、社區營造等多元交流,使文化向下紮根,增進雙方青年文化交流。108年度更將計畫主持人年齡上限放寬至45歲,藉以廣納具潛力之青年人才參與東南亞交流計畫,培育我國青年團隊擔任跨文化交流的耕耘園丁,以社造概念與草根社區或校園連結互動,散播臺灣文化創意種籽,藉以提升國際視野及跨文化交流的能力,進而橋接兩地文化及社區營造之能量。
為擴大徵件,文化部特別於受理補助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07年11月20日止)進行北、中、南、東巡迴徵件說明會,第1場即將於東華大學舉辦,竭誠歡迎各界有興趣青年參與,踴躍提報優質交流計畫。補助要點、申請表件及線上報名作業等更多詳細資訊請至文化部獎補助系統(https://grants.moc.gov.tw/Web/index.jsp)查詢下載。
一、緣起:
為推動文化新南向,鼓勵青年藝文人才從事國際文化交流事務,將臺灣經驗帶入國際文化網絡,爰推辦本計畫,期培育我國青年團隊擔任跨文化交流的耕耘園丁,運用本部補助及計畫實作指導資源,青年團體得以走出路徑,以社造概念與草根社區或校園連結互動,播散臺灣文化創意種籽,藉以提升國際視野及跨文化交流的能力,進而橋接兩地文化及社區營造之能量。
二、本計畫補助依據:
「文化部補助文化團體及個人參與多面向拓展文化交流處理要點」
三、交流地區:
新加坡、泰國、印尼、馬來西亞、越南、菲律賓、汶萊、緬甸、寮國、柬埔寨、紐澳及南太平洋地區。
四、交流期程:
團隊在1國應至少停留14日,至多不逾90日,可為跨國計畫。
五、徵選對象:
(一)國內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大專校院、民間團體。
(二)團隊成員(含計畫主持人)至少3人,計畫主持人出生年月應介於中華民國63年1月至88年12月之間,餘團隊成員出生年月應介於中華民國73年1月至88年12月之間,具中華民國國籍,無兵役或其他法律限制出境者。
(三)計畫主持人須具備至少3年文化相關工作經驗,例如辦理專業文化活動,並提供作品清冊、影音紀錄、書面報告、照片、海報、媒體報導等實績證明。
(四)團隊成員至少要有1名精通英語或交流地區語言,並能負責相關翻譯、英文寫作與簡報、國際傳播、溝通協調、涉外事務等工作項目。
六、計畫型態:
創造與當地民眾或藝術團體共同藝文創作、對話之場景,以能引發人民對於「公共事務」(如:文化平權、銀髮文化參與等)、以及「跨國連結」的關注,並具後續延伸、雙向合作效益之議題為佳。計畫型態可包含影像製作、音樂、舞蹈、戲劇、戶外表演、工藝、社造、裝置藝術、文學與朗讀、漫畫、文創設計、田野調查、古蹟修復與保存及其他等項目。
七、補助項目:
依據「文化部補助文化團體及個人參與多面向拓展文化交流處理要點」,包括與計畫直接相關且具我國國籍人士之機票、食宿、交通、場租、器材及材料運輸、保險、文宣、翻譯費、簽證、交流計畫目標國家與臺灣兩地成果展辦理策展費用、及其他經本部核定之相關費用。但不包括經常性人事、硬體建築、設備及器材等費用。
八、補助額度:每1案以新臺幣120萬元為上限。
九、成果發表:
(一)視團隊申請交流天數,至少須辦理1場公開活動與1場成果發表會(必須在目標國家辦理),包括但不限於講座、工作坊、公共藝術裝置、展演等,計畫須敘明所洽妥當地合作機構、規劃國外公開活動之內容及預期效益。
(二)為擴大本計畫效益,團隊應規劃行銷與傳播,包括但不限於透過社群網站、新聞稿、結合在地非營利組織行銷通路資源、回國舉行發表會等。
十、申請作業期程及申請方式:
受理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07年11月20日(星期二)止,採線上報名,申請單位應於公告受理期限內至本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s://grants.moc.gov.tw/Web/index.jsp) 填寫線上申請表,並上傳計畫書。
完成線上申請後,應下載線上申請表,併同計畫書及申請案應備文件1式1份,於上開受理申請期限內以親送(含委託他人)或掛號付郵方式遞送(寄)至本部文化交流司亞太及太平洋科,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108年度臺灣青年文化園丁隊補助」。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以本部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送達者,不予受理。 僅寄送紙本文件,未完成線上報名者,視為未報名。
十一、申請案應備文件:
(一)線上申請表
(二)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但不限於:
1.計畫名稱
2.計畫目的
3.計畫中、英文摘要
4.申請單位簡介
5.交流規劃:包括交流國家/城市、停留天數、交流項目、合作單位名稱及中文簡介、雙方交流合作活動辦理方式、場次、 時間及地點 (受邀參與交流活動者,應檢附邀請單位出具之邀請函佐證)
6.成果發表規劃
7.工作期程甘特圖 (註:計畫須於108年11月15日前執行完畢)
8.人力分工
9.團隊成員學經歷、身分證明文件 (正反面影本)、專業證照等
10.經費收支預估表 (參考附件1格式)
11.預期質化及量化效益
(三)其他相關補充及佐證文件
十二、評選方式:本部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查。
十三、撥款及核銷:
依據「文化部補助文化團體及個人參與多面向拓展文化交流處理要點」及補助契約辦理。
十四、權利與義務:
依據「文化部補助文化團體及個人參與多面向拓展文化交流處理要點」及補助契約辦理。
十五、注意事項:
(一)原則每人補助臺灣至目標國家經濟艙來回機票1次,如計畫涉跨國或因簽證停留天數等原因,致逾此限者,請另檢附說明。
(二)東南亞各國文化背景複雜,各國治安、政經狀況及民俗風情差異極大。獲補助單位應掌握前往交流國家之社會背景,注意自身安全並避免前往危險區域。
(三)獲補助者須與本部簽訂契約書,若因故無法於約定期間成行,視同棄權,其資格由備取單位遞補,不得異議。
(四)獲補助者不得在未經本部同意之情況下逕行變更計畫內容、計畫主持人員,如因特殊事由中途停辦者須向本部報核。
(五)以同一或類似之計畫申請並獲本部、本部所屬機關(構)或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已提出者,本部將不予受理。
(六)獲補助者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除依本要點、補助契約規定辦理外,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七)獲補助者應保證交付本部之相關著作,不致侵害第三人權益,如有侵害第三人權益者,獲補助者應負責處理,如因此致本部受損害時,獲補助者應負賠償責任。
(八)獲補助者如有違反本要點、補助契約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於3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九)獲補助金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獲補助者在交流計畫結束返國後1個月內,向本部繳交至少2千字佐以圖照之交流活動心得報告連同支出憑證送本部辦理核銷結案。
(十一)其他未盡事宜均依據「文化部補助文化團體及個人參與多面向拓展文化交流處理要點」辦理。
投件注意事項
聯絡方式
E-mail:
繳交資料寄送地址: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 文化交流司亞太及太平洋科
網址:https://grants.moc.gov.tw/Web/Normal.jsp?P=2447&B=3068
聯絡人:文化部文化交流司黃小姐(電話:02-8512-6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