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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件補助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10年 第一期「文化藝術類」補助

一、目的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為鼓勵原住民個人或團體推展原住民族文化藝術之事務,特訂定「原住民族文化藝術補助事項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補助重點
(一)具文化保存價值、急迫性之文化藝術傳承及推廣計畫。
(二)具獨特性、創新性及原住民觀點之藝文創作。
(三)拓展國際交流之文化藝術傳播工作。
(四)有助於健全各項文化產值、藝術價值之整合推廣工作。

三、補助類別及金額

(一)各補助類別每件最高補助金額如下:
1.創作:新台幣 50 萬元。
2.出版:新台幣 20 萬元。
3.調查與研究:新台幣 20 萬元。
4.國際文化交流:新台幣 20 萬元。
5.研習活動:新台幣 20 萬元。
6.演出或展覽:新台幣 50 萬元。

(二)前項補助金額採部分補助。

(三)有關各補助類別與項目之申請規定,另訂定「補助作業說明」
(如附件)。

四、申請資格

(一)補助對象:原住民個人、經政府立案之非營利原住民團體或原住民經營之公司行號。

(二)不予受理之情形如下:
1.各級政府機關、政黨、各級學校及其所屬單位之申請計畫。
2.與個人學位升等、公部門職務升遷有關之計畫。
3.原住民族電視台自製、委製、合製之拍攝計畫。
4.上述所列不予受理之對象所主辦(包括合辦、策劃及承辦)、協辦之活動計畫,不得以個人或其他團體名義申請,若仍提出申請,經查明後本基金會保有撤銷其獲補助資格及追回全部補助款之權利,並列入記錄,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基金會補助。

(三)申請者須為計畫執行人。個人申請者需檢附個人身分證明影本;團體申請者需檢附立案或登記書影本。原住民族團體或公司負責人應為原住民。

(四)同一申請團體或個人每年至多補助兩次,同一補助項目僅補助一次。
(五)同一計畫向本基金會及政府機關或法人團體申請補助者,應列明經費補助來源及金額。若同時獲本基金會與「原住民族委員會或附屬單位」補助,獲補助單位應即告知本基金會,並就本基金會與原民會或所屬單位擇一接受補助;同時獲本基金會與其他政府單位補助者,其合計獲補助金額不得大於計畫總金額,否則本基金會保有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之權利。

五、申請與審查時間

(一)申請者應依本基金會之申請表格詳實填寫,並檢具下列文件:

1.制式申請表一式 2 份(另請附電子檔)。

2.計畫書與附件一式 2 份(另請附電子檔)。

3.個人申請者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團體申請者檢附立案證明影本,另須提出申請人或負責人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 1份。

4.過去執行或參與之類似計畫,影音或照片光碟 1 份。

(二)申請與審查時間

期別
收件截止:日期 第一期│3 月 10日 ,第二期│ 6 月 10 日
審查期間:第一期│3 月 11 日~3 月 31 日 ,第二期│6 月 11 日~7 月 1 日
公布日期:第一期│4 月 1 日,第二期│ 7 月 2 日

計畫執行期間
不限計畫執行期程,但須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最晚須於 12 月 10 日以前完成結案。
※上列收件截止日期,以中華郵政郵戳為憑。快遞或親自送件者須於截止當日 18:00 前送達。

(三)有關申請與審查時間,本基金會得依實際需求,作適當調整,並公告之。

六、審查程序
(一)資格審查
1.本基金會業管部門進行資格審查。
2.審查條件:
(1)申請者資格是否符合。
(2)表格填寫是否符合規定。
(3)資料是否齊備。
(二)實質審查
1.本基金會聘請審查委員進行實質審查。
2.通過資格審查之申請案即進入實質審查,每一類別區分第一次申請(含未曾核補者)、曾經核補等申請者,再進行評分。

3.對於曾經核補之申請者,需將過去 2 年內結案成效列入評分參考。
4.實質審查會議採合議制,進行逐案討論與個別計分,依分數排名列優先順序,並依各申請案實際需求決定補助金額。

(三)審查委員組成
1.每年由本基金會董事會就本要點補助類別遴選 30 至 35 位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委員,其組合應力求兼顧文化藝術專業及多元觀點,其中並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原住民。審查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一年,惟每年應更換至少三分之一成員,以期在穩定的基礎上累積經驗,並加入新觀點。

2.實質審查會議由審查委員中聘請 3 至 7 人組成審查委員會,其中並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原住民。

3.審查委員不得接受外界請託,亦不得對外公開審查之過程。

七、迴避原則
(一)本基金會董監事不得擔任審查委員。
(二) 審查委員不得審核與其本人直接相關之申請案。
(三)本基金會人員不得申請本補助,亦不得審查與其相關之申請案。

八、公布
(一)各申請案之審查結果將公布於本基金會網站,內容包括:獲補助之計畫名稱、申請人名稱及該期審查委員名單。
(二)各申請案之審查結果、獲補助金額,由本基金會以書面通知。
(三)為保持實質審查會議之獨立性,並尊重申請者之隱私,實質審查會議紀錄不對外公開。

九、結案與撥款
(一)獲補助者須與本基金會簽訂補助合約,補助金額依約一次或分期撥付。補助計畫經公告後一個月內未與本基金會完成簽約程序者,視同放棄補助。

(二)獲補助者必須依本要點之規定及本基金會核定通過之補助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補助計畫,並於計畫執行完畢後檢送成果報告及相關資料向本基金會辦理結案,未依規定或逾期辦理結案者,經要求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本基金會保有撤銷其補助資格及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之權利,並列入記錄,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基金會補助。

(三)本基金會補助經費之原始憑證,應送本基金會核銷,並依本基金會「補助個人及民間機構(團體)經費會計事務處理注意事項」辦理補助經費支用及核銷作業。

十、考核與評鑑
(一)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含計畫名稱、實施期程、場地、內容等)或因故無法履行補助條件者,應事先函報本基金會核備,未經同意擅自變更者,本基金會保有撤銷其補助資格及追回部份或全部補助款之權利,並列入記錄,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基金會補助。獲補助者如有異議,得於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基金會提出申覆。計畫因故延期者,須以書面向本
基金會提出申請,至多以一次為限。

(二)計畫執行期間內,本基金會得派員前往訪視考核,或安排審查委員就計畫之執行、品質、成果、效益及經費運用等情形與原計畫進行評鑑,獲補助者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若評鑑結果認為該計畫之執行、品質、成果、效益等未達原計畫之預期,本基金會得定相當期限,要求獲補助單位就該計畫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本基金會保有撤銷其補助資格及追回部份或全部補
助款之權利,並列入記錄,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基金會補助。

十一、附則
(一)申請補助者應依本基金會之申請表格,詳實填寫並提供相關資料,若有不實,經查明後本基金會保有撤銷其獲補助資格及追回部份或全部補助款之權利,並列入記錄,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基金會補助。
(二)本基金會得針對第一次申請或未曾核補者之獲補助計畫內容,提供宣傳與相關資源。
(三)本基金會辦理 Pulima 藝術節及國內外藝文活動,得優先邀請歷年核補者提案或展演,但應經審查及相關行政程序辦理。
(四)歷年獲本基金會補助金額達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上之獲補助者,應切結配合本基金會年度活動如記者會、研習、交流觀摩座談等,提供展演、演說、發表等。
(五)補助者同意就獲補助計畫所為之作品、文件、成果報告等資料,無償授權本基金會以非營利之目的公開發表與利用。
(六)獲補助者應於媒體宣傳稿、文宣品及出版品中,依指定方式於適當位置或時機標明「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補助」字樣,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基金會保有撤銷其補助資格及追回部份或全部補助款之權利,並列入記錄,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基金會補助。獲補助者應於計畫成果展示前二週通知本基金會,本基金會得派員參與。
(七)獲補助者應擔保其創作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因此致本基金會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之請求,獲補助者應對本基金會負全部賠償責任。
(八)申請者提交本基金會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基金會恕不退還。

投件注意事項

第一期補助即日起至110年3月10日(星期三)下午1700截止收件

聯絡方式

E-mail:

繳交資料寄送地址:台北市南港區重陽路 120 號 5 樓

網址:http://www.ipcf.org.tw/culture-subsidy-news-detail.jsp?l1=3&l2=5&l3=13&sn=5&msn=1298

聯絡人:02-2788-1600 分機213 吳小姐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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