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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花蓮縣110年度新銳策展計畫

壹、宗旨:花蓮縣政府為培育策展新銳、推促藝術發展,鼓勵年輕策展者提出具有開創性、時代性與貼近當代社會脈動之策展計畫,透過展覽實踐,探索藝術新觀點,特辦理本甄選。
貳、依據:「花蓮縣110年度新銳策展計畫」辦理。
參、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文化部。
二、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三、承辦單位:花蓮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肆、申請資格:
(一)提案之策展人,需為1981年(含)後出生,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參展藝術家則無年齡或國籍限制。
伍、收件時間:
自即日起至3月31日(星期三)下午5時截止。實施期程依本局公告為準。
陸、提案內容:
(一)展出形式、內容與主題不拘,以具有創新特色與時代性之策展提案為優先考量。
(二)恕不接受學生畢業展、學期或學年成果發表等展覽內容之申請。
柒、申請程序:
(一)請於信封上填寫「『花蓮縣110年度新銳策展』提案計畫書」(包含電子檔資料光碟1份),逕寄970花蓮縣花蓮市文復路6號(花蓮縣文化局視覺藝術科)。資料不齊備者,視同資格不符。
(二)申請所需之資料與表格,請見花蓮縣文化局官網:https://www.hccc.gov.tw/。
捌、評選:
(一)評選結果於110年4月底前公佈於本局網頁,預計正取2案、備取2案。
(二)由本局邀請國內專家學者組織「花蓮縣110年度新銳策展計畫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提案人需親自到場針對策展計畫提報說明,並由評選委員進行現場提問;無故未到場者視同放棄資格。
(三)評選標準:
1、策展提案主題內涵之創新性與時代性。
2、策展論述與展出內容之連結與呼應。
3、展覽執行與實務規劃之可行性與適切性。
玖、經費:
(一)本局將提供正取者每案各新臺幣5萬元之策展費,以及展務執行經費,包含展出費、材料費、保險、作品運輸等項目之費用。每案最高額度為新臺幣30萬元整(含策展費)。
(二)文宣、開幕與相關座談活動、展場維護人力等項目之經費與執行,由本局負責另行規劃。獲選之策展計畫及其相關內容,需無償授權本局用以作為宣傳、教育推廣、展覽圖錄文集印製等非營利目的之使用。
(三)評選結果公告後,獲選者若因故無法如期執行策展計畫,策展人應於接獲正取通知後5日內(含例假日)知會本局,並遞交權益放棄聲明書。
拾、展覽地點:花蓮縣美術館 (本局得依獲選案之內容與規模,調整實際展出場地)。
拾壹、展覽空間面積(一、二樓展覽室):原則上一、二樓展覽空間各由一位策展人負責布展。
拾貳、聯絡方式:
(一)承辦人:花蓮縣文化局視覺藝術科 彭先生
(二)電話:03-8227121#245(石雕博物館服務台)
拾参、評審結果於承辦單位網站公布之。
拾肆、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另行修訂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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