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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視覺藝術產業辦理或參加國際藝術展會」 4月1日起受理110年度第二期補助提案

文化部藝博會補助第二期補助計畫視覺藝術產業補助

2021-03-30|撰文者:文化部/非池中藝術網編輯整理

文化部補助視覺藝術產業辦理或參加國際藝術展會計畫,自4月1日起受理110年第二期計畫補助申請,受理期間為期一個月,歡迎從事視覺藝術產業者,如畫廊、藝術中心等提案申請。
參與國際藝術博覽會,是視覺藝術產業開拓銷售網絡及推介藝術家的重要管道。為提高臺灣藝術家的能見度及拓展國際藝術市場,文化部每年皆補助國內視覺藝術團隊參展全球各級藝術博覽會,同時也支持專業團隊自辦國際藝術展會。101年至今共補助86家業者參與歐洲、美洲、亞洲等65個各類型藝術博覽會計319案,大幅增加臺灣藝術家及藝術作品的國際能量。
文化部表示,依補助作業要點規定,鼓勵視覺藝術業者自辦或參與國際藝術展會,並整體辦理策展、宣傳及行銷等事宜。考量全球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仍未消減,為協助業者提昇營運實力,並因應線上展銷之國際趨勢,鼓勵提案內容可含自辦或參與展會所需之各項策展籌辦作業、藝術品交易軟體開發及應用、行銷推廣措施、藏家網絡維繫及開發、同業及跨界結盟等。
文化部歡迎符合申請資格者提案,受理期間自110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採線上申請方式,有意申請者請於受理期間內連結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申請;紙本資料請另郵寄、快遞或親送至文化部(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以郵戳為憑,郵件包裝請註明「視覺藝術產業辦理或參加國際藝術展會補助」。親送者請於110年4月30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送達。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高我國視覺藝術之國際能見度,鼓勵視覺藝術產業辦理或參加國際藝術展會,辦理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市場拓展及第十二款國際合作 及交流之補助事項,依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以 下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符合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規定之視覺藝術產業,並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之文化創意事業,含法人、合夥、獨資或個人。
三、補助事項:申請者於辦理或參加之國際藝術展會,集結國內藝術家或藝術團隊參展,整體規劃辦理策展、宣傳、行銷等相關事宜。 
四、補助項目及金額:機票費(含機場稅)、作品運輸費、保險費、場地租金、報名費、行銷費、宣傳費等,補助金額上限為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五、申請彙整時間及方式:
(一)本部每年分別於前一年度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及當年度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彙整當年度辦理或參展之計畫申請案,並辦理審查。
(二)申請者應依本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至本部獎補助資訊網線上填寫申請資料,及上傳計畫書(計畫書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電子檔始完成線上報名,並於受理期間內將線上系統產生之申請表列印,加蓋單位或個人戳章,連同計畫書紙本各一式一份,以掛號寄送(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本部。
(三)本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得依本辦法第十條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六、評審方式及標準:
(一) 本部得依本辦法第九條辦理審查,並得就下列審查基準優先考量。
1. 所辦理或參加藝術展會之重要性及市場分析。
2. 計畫內容(參展作品應以臺灣藝術家為主)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3. 行銷推廣措施。
4. 經費合理性。
5. 相關實績及人力規劃。
(二) 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七、撥款及核銷: 
(一)同意補助之申請案,本部於計畫執行結束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 理;如因執行需要,得申請分期撥款。補助款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含)以上之案件,其撥款事宜應簽訂契約依約辦理。
(二)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比率繳回本部。
(三)受補助者之補助計畫成果報告書及各項記錄資料(含文字、照 片、影像、影音、紀錄片等),應同意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授權之人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方式之非營利利用。 
(四)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最遲當年度十一月三十 日前),將收據、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成果報告書格式由本部另行公告)紙本及電子檔等函送本部,俾憑辦理 核銷撥款。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者,受補助者應於當年 度十二月十日前辦理核銷作業,逾期送件至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本部得視計畫執行情形酌減或廢止補助。 
(五)補助計畫變更或取消辦理者,應於原訂計畫辦理前一個月函報本部同意。 
(六)跨年度補助計畫之核銷作業,由本部另案簽約辦理。
(七)法人或團體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 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 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 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部查核採購 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 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八)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不得有虛報、浮報等情事,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 部實支經費總額。 
(九)受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考評: 
(一)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就計畫之執 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
(三)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應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其成果資料品質不 良、成效不佳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 重要參考。 
(四)獲補助計畫之各項平面、電子媒體宣傳方面需有效凸顯本部支 持立場。各項重要宣傳場合及相關文宣資料應載明本部為指導 贊助單位,於顯著位置標示本部部徽,並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九、本部為推動具有特殊性及時效性之活動,得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 計畫。 
十、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或本部附 屬機關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十一、申請者如有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依本辦法第十條 辦理,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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