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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評論

時事觀點

胡懿勳觀點:對文化部紓困與振興的深層思考

紓困振興辦法文化部

2020-03-27|撰文者:胡懿勳

文化部公告的「紓困振興辦法」分為紓困與振興兩部分,以下節錄部分的內容:
文化部於3月12日公告《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下簡稱本辦法),明定減輕營運衝擊補助、貸款利息補貼等紓困機制,以及疫情趨緩後的振興措施,只要是從今(109)年1月15日起受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的我國藝文事業及自然人都具備申請紓困的資格。……本辦法明定,受疫情影響且於我國經營或從事「出版事業與實體書店之營運及銷售」、「視覺藝術、表演藝術與工藝創作、研發、展演及展售」、「電影映演、影視製作及流行音樂展演」、「博物館、地方文化館與社區營造之營運及展售」、「有形與無形文化資產之推廣及營運」之事業(本辦法中所指事業,為於我國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負責人具我國國籍之商號)

不準確的紓困命題

文化部提出的辦法將社會大眾的目光引領至「解決疫情影響之下的藝文發展困難」這個命題之上,伸出援手幫助行業度過難關,自是政府應有所作為之事。在政策都是值得肯定,然而在做法上卻值商榷。因此,我提出兩個較準確的系列子題,「受疫情阻礙的藝文發展實際範圍有多大?」以及「如何讓藝文產業獲得實質的紓困?」供文化部、地方政府相關主管部門,重新考慮紓困與振興辦法實施的細則。
這兩個子題的命題根據源自,台灣藝文事業發展受阻是長期以來不斷受關注的議題,並不是有疫情之後才出現的新現象,常態的媒體報導中,不乏以藝文團體、藝術行業、創作者的經營困境為議題,學術界也當做重要的課題持續探索。因此,我們要追問:兩個月的疫情期間,其對藝文的負面影響面積究竟有多大?在受影響的範圍裡,政府應該如何出手相助真正需要紓困的藝文產業渡過難關。為避免文長雜沓失焦,本文主要針對視覺藝術範疇進行探討,表演藝術及影視、出版等行業的紓困與振興暫且不論;實際上,也是因為文化部的紓困辦法對視覺藝術領域的誤差最大,表演藝術由於與視覺藝術的市場型態的迥異,因此振興與紓困辦法在實行層面反而較為有效。

平均分配的謬誤

我們先探討受疫情影響的視覺藝術行業實際範圍有多大?若就機構屬性區分,營利事業高於非營利事業,私人機構高於公家機構;若就行業規模區分,私人營利的機構高於私人團體、工作室或個人;若就行業種類區分,畫廊、布展運輸公司高於拍賣公司、裱框業、藝術品修復業、藝術媒體業。以此影響區分優先順序紓困,可能是較有效的參照。因此,紓困辦法提及之「博物館、地方文化館與社區營造」,應該要明定以私人經營的非營利事業為優先,公立(含行政法人)均不列入第一波紓困對象之內。
文化部對藝文產業的紓困與振興辦法堪稱全面照顧,我們先討論紓困部分。個人認為,在實施的做法上需要考慮的重點在於「紓困辦法的經費要用在刀口上」,給予實質需要經費的行業、團體或個人。換句話說,無論是中央或地方,已經受到政府預算資助的公立、行政法人場館,應該是這波紓困辦法最後考慮補助的對象。理由很簡單:公立場館的各項支出是編列常態經費由政府全額或部分負擔,無論是否有疫情干擾,支出部分已經獲得基本保障。
按照過去公部門接受補助申請的慣例觀察,絕大多數都是以受惠數量為考量的標準,儘量滿足申請單位的中選期望不落空,往往將總經費平均分配給各個申請單位。紓困辦法最不該延慣例以「平均分配」做為發放補助的原則,儘量將經費集中發放給真正需要紓困的行業或團體、個人,才能有效解決燃眉之急的困難。
因此,公立場館如要申請紓困,應該要與沒有疫情之前的同時期相比較,分析觀眾入場數量,或相關收入等實績是否有明顯差異,提出具體數據做為申請條件,方得取得補助,以此基礎判定疫情影響程度的多寡。3月25日台北市政府提出的「延稅」紓困辦法,即已提出類似的申請補助條件,「在疫情期間,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以上的商家與企業,經舉證後便可申請相關地方稅金延期12個月繳納。」此處重點是,商戶需要舉證同期比較營業額確有減少方得延稅。
換言之,紓困辦法應該明確地限定「排除對象」,將經費較集中地用於真正需要的行業、團體或個人,也可免於陷入「人人有獎」、僧多粥少,最終造成「該給的不夠,不該給的多拿」。
圖/非池中藝術網攝

振興策略的偏頗

根據文化部的設計,紓困與振興幾乎同步進行,在「振興」的部分提出:
全國之藝文展演場館及音樂展演空間、藝文展演預購票券、書店、唱片行、電影院等使用,不限旅宿地、不限於商圈夜市,全國藝文場所都適用,且3億元預算將全數將用於藝文消費之抵用。
3月15日《聯合報》網站一篇關於大陸處理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衝擊影響的報導:京東數位科技首席經濟學家沈建光建議,「在疫情衝擊之下,應當考慮將消費券作為大陸經濟刺激政策的選項之一。……但他強調,消費券政策一是要配合加快推動復工復產,否則實際效果必然受限;二是要在設計上使其能真正被用於消費,而非其他用途;三是在財政壓力下,全面派發消費券不現實,要關注特定地區、特定行業、特定人群;四是在地方財政面臨較大壓力的情況下,最終可能不得不由中央財政承擔部分消費券的補貼。」
沈健光在論述中也表明,台灣在SARS期間發放消費券做法,曾經取得相當成效,也將此引證為這次大陸在防疫後恢復經濟的案例。沈健光的消費券發放意見值得注意的重點在於,一是「復工復產」可視為實施消費券發放的前提條件;二是有針對性的發放消費券,讓真正需要收入來源的行業或得經營上的壓力緩解。
就台灣的藝文產業而論,需要消費端的行業,包括畫廊、拍賣公司、表演場館,藝術生產者幾乎全都依靠這些中介機構取得相應報酬,但以消費券的小額度所可有效使用的範圍,對表演藝術的門票,出版業的出版品等是具有效力,然對視覺藝術的行業是沒有任何幫助。所以消費券在藝文行業的應用有限制性,文化部的3億元藝文消費抵用,並未照顧到視覺藝術領域的營利事業,也失去以「公平」為前提的政府施政方針。當然,文化部也說明在機構的經營方面提供信用貸款等措施,但是卻沒有考慮藝術品的消費也是需要振興卻又不能用小額的消費券解決問題。
文化部若橫向協調經濟部、財政部、金管會等中央部會,提供藝術品購藏低息(甚至無息)貸款,刺激在疫情至恢復期間可以用30%的現金,70%的信用貸款在相關的藝術品營利機構進行購藏,這才是可以解決藝術消費端的振興辦法。實話說,文化部提出的「振興」一詞,在當前的情境之下,著實有點沉重。藝術領域的「振興」部應該是出現疫情干擾方為之的勉強之舉,台灣的藝術產業陷入困境是長期以來的大問題,區區3億元若能振興產業,為何不提早實施、超前佈署呢?

紓困振興辦法文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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