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14|撰文者:何宇軒
著作權有分哪些項目?
著作權主要分為兩部分,即「著作財產權」和「著作人格權」。
著作人格權,保護的是著作人人格上的利益,例如標示作者姓名、是否公開發表、禁止歪曲竄改等等。所以,我創作了一篇作品,有權利要求標註我的姓名;我想把作品收起來等待適當時機再發表,別人不能擅自搶先發表;也不能把我的作品改得亂七八糟,再硬推說是我自己作的,藉此詆毀我的名譽。
至於著作財產權,指的是對於該創作的利用與處分,包含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改作、散布、公開展示等。
著作權與所有權有甚麼不同?
根據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兩者不同在哪裡呢?主要就是在有形與無形的差別。例如讀者買了一本書,他就擁有了書本的所有權,書是有形的「著作物」,他可以閱讀,也可以燒毀、丟棄;但是書的內容,則是無形的「著作」,是屬於作者(或書商)的,他不能當眾朗讀(公開口述),或是複印之後分送他人(重製、散布)。
現在有個問題是,如果買了一幅畫,想把它掛起來展示給別人看,不就會侵犯著作權中的「公開展示權」嗎?幸好,著作權法有針對美術品的特別規定。
著作權法允許美術品的買家,雖然只有美術品的所有權、沒有著作權,但依然可以展示購得的美術品。否則,買了畫卻不能掛起來讓人欣賞,藝術市場恐怕會大受打擊,這也不是著作權法的本意。此外,也能夠為了解說的需要,在說明手冊裡印製該美術品的圖像,而不用擔心侵害了重製權。
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
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
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下略)
著作權法第57條
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或經其同意之人,得公開展示該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
前項公開展示之人,為向參觀人解說著作,得於說明書內重製該著作。
民法第765條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REFERENCE
【藝術著作小學堂】學法律好好玩
【1】甚麼是著作權?跟所有權有甚麼不同?
【2】著作權與版權的差別、期間多久、需要註冊嗎?
【3】辦畫展的時候,可以把畫印在入場券上嗎?
【4】設計師任職於設計公司,著作權歸誰?
【5】誰能夠擁有牆上的塗鴉畫作?
【6】戶外的美術作品可以拍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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