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師任職於設計公司,著作權歸誰?【藝術著作小學堂】
2015-06-04|撰文者:何宇軒
各種類型的創作,有時候不全然都是作者為了自己使用而作,而可能是因為工作上接受指派,或是接受他人出資委託而作,在這種情形下,著作權歸誰呢?這裡要分兩種情況來說明。
第一種,是當事人間具有雇傭關係,例如在設計公司擔任員工,領固定薪水;第二種是當事人間具有承攬關係,例如SOHO族在家接案子、論件計酬。
在雇傭的情形,依著作權法規定,原則上由受雇人(也就是作者)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而由雇用人(也就是請人的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換言之,公司使用這些著作,依然不能違反著作人格權的規定,例如標示作者姓名等。
但是這些原則是可以藉由另外訂定合約來打破的。換言之,也可以在事前以契約的方式,約定直接以公司為著作人。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以公司為著作人,也只限於公務上受指派的創作。因此員工公務以外進行的個人創作,著作權依然還是屬於員工自己的。
另一方面,在承攬的情形,原則上也是由創作者為著作人,但與前面的例子不同的是,著作財產權則依然由創作者享有,至於出資的一方只能就出資範圍來使用。
例如某雜誌請自由接案的攝影師,為某期報導拍攝採訪照片,則只能在該期雜誌出刊使用。在沒有其他契約的情況下,不能日後又以集結成冊的方式出書,或者是擅自授權給其他人使用。而這些原則,一樣也可以藉由事前的其他約定來打破,例如事前約定讓出資一方取得智慧財產權等等。
相關法條:
著作權法第11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著作權法第12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民法第482條
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民法第490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REFERENCE
【藝術著作小學堂】學法律好好玩
【1】甚麼是著作權?跟所有權有甚麼不同?
【2】著作權與版權的差別、期間多久、需要註冊嗎?
【3】辦畫展的時候,可以把畫印在入場券上嗎?
【4】設計師任職於設計公司,著作權歸誰?
【5】誰能夠擁有牆上的塗鴉畫作?
【6】戶外的美術作品可以拍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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