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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馬仕與MetaBirkins的法庭大戰,可能為NFT藝術家帶來什麼樣的啟示?

NFT藝術創作法律爭議挪用藝術MetaBirkins

2023-02-24|撰文者:非池中藝術網李竺恩編輯整理

柏金包(Birkin)是法國奢侈品品牌愛馬仕(HERMÈS)旗下知名且單價高昂的包款。2022年,愛馬仕曾向數位藝術家梅森.羅斯柴爾德(Mason Rothschild)起訴,指稱他的MetaBirkins NFT系列侵犯了品牌的商標權。而在2023年2月初,雙方的訴訟結果出爐,並由愛馬仕取得勝訴。
這是首次有品牌對於商標在元宇宙中的不當使用,進而採取法律行動的案例。讓我們值得關注的是,對於這個仍然有些陌生的元宇宙世界,訴訟結果在某種程度上亦影響藝術家往後和其他商業組織的對應方式。
柏金包是愛馬仕品牌下經典的款式之一。圖 / 取自:New York Times

MetaBirkins 為何引發爭議?

羅斯柴爾德受到時尚界倡議「零皮草」(fur free)的啟發,透過染色的假髮重新構想愛馬仕的知名包款,並以柏金包為雛形創作了100款具有毛絨材質,且各自擁有獨特花樣的虛擬圖像;而其他款式則以許多知名藝術家作品為基礎,如達文西(Leonardo da Vinci, 1452-1519)的〈蒙娜麗莎〉、梵谷(Vincent Van Gogh, 1853-1890)的〈星夜〉,或是2019年在邁阿密巴塞爾藝術展,由義大利觀念藝術家莫瑞吉奧‧卡特蘭(Maurizio Cattelan, 1960-)將香蕉用膠帶貼在牆上的〈喜劇〉。
羅斯柴爾德製作的MetaBirkins系列。圖 / 取自:The Impression
羅斯柴爾德將這些虛擬柏金包圖像鑄成NFT,並放到OpenSea平台上販售。最高售出價更超過4萬美元,與正版實體的柏金包售價相近。對此,愛馬仕將羅斯柴爾德稱為一位「尋求快速致富的數位投機者」,認為他刻意抄襲了品牌旗下的經典包款進而謀取商業利益,且擔憂消費者可能會將MetaBirkins項目誤以為自家授權的商品,並對公司商譽造成損害,因此向法院提出侵權官司。除了損害賠償外,愛馬仕還要求藝術家銷毀MetaBirkins系列過去所鑄造的一切作品,及將計畫網域名稱移交給愛馬仕。
面對愛馬仕的起訴,羅斯柴爾德和律師在法庭上主張美國公民基於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所賦予的言論與表達自由權利[註],應有權利能製作並販售MetaBirkins 系列。他更以安迪.沃荷(Andy Warhol, 1928-1987)舉例,認為自己也如同沃荷能使用金寶湯公司(Campbell Soup)的商品圖像,製作和銷售他的〈金寶湯罐頭〉(Campbell's Soup Cans, 1962)畫作。然而陪審團似乎不大認同他的說法。MetaBirkins被判對愛馬仕的柏金包構成了商標侵權,並需向愛馬仕支付13萬美元的賠償金。
面對愛馬仕的起訴,藝術家羅斯柴爾德於2022年1月發出聲明。圖 / 取自:metabirkins’s Instagram
Andy Warhol, Campbell's Soup Cans. (1962).。圖 / 取自:MoMA

訴訟案突顯出哪些議題?

這場案件也讓人聯想到其它NFT創作的相關事件。譬如製作RR/ BAYC NFT系列的萊德.里普斯(Ryder Ripps),與「無聊猿遊艇俱樂部」(Bored Ape Yacht Club, 簡稱BAYC)製作人Yuga Labs尚未結束的對抗
前者推出一系列在外觀上幾乎與BAYC相同的NFT,並表示這是基於一種「挪用」(appropriation)的藝術表現形式對其進行諷刺。里普斯近年的計畫多圍繞對NFT強調「可溯源/驗證」與「不可替代/竄改」的特性,提出質疑與挑釁。而在對BAYC系列所做的調查中,他更指認作者使用的視覺元素,某部分涉及種族主義和新納粹主義。故為了向BAYC及整個NFT體系發出抗議,里普斯表示他藉由「重鑄」的方式,將原版的BAYC重新語境化。

BAYC系列標誌(左)與新納粹主義標誌(右)圖像的對比。 圖 / 取自:CoinChapter

「挪用」被定義為創作者有意借用、複製和更改現有的圖像和對象,並加以發展創作的一種方式。這些被挪用的圖像脫離原本的脈絡,在作品中被創作者賦予了不同的詮釋,進而成為一種藝術表現形式。然而「挪用」本身便是一項極具爭議的行為,因為它挑戰了作品的原創性和作者身分的概念。且何種作品會被認定為真正的藝術創作,抑或被歸屬為盜用的範圍?或許仍存在模糊的解釋空間。

藝術家羅伊.利希滕斯坦(Roy Lichtenstein, 1923-1997)的早期創作借鑑許多漫畫圖像。評論家曾爭論這些畫作與漫畫插圖之間的差異,並引發關於作者身分、風格和社會賦予不同藝術形式的價值觀議題。圖 / 取自: Sartle

在上述兩起事件中,辯護方皆以「藝術」之名,強調自己的創作是在合法範圍內的表達形式。但事實又能被如此簡化嗎?回到愛馬仕與MetaBirkins的辯論,羅斯柴爾德將自己的NFT項目視為一種藝術表現,以「挪用」藝術之名,向時尚界常以動物皮製作商品謀財發出抗議。然而,他將作品製成NFT來販賣的行為卻也構成營利行為,故較難以單從「藝術創作」的角度來評估。
隨著Balenciaga和Nike等知名品牌計畫於元宇宙插旗,愛馬仕與MetaBirkins事件引來不少品牌與法律專家關注。該事件訴訟的結果及過程,將為品牌與NFT創作者之間的角力問題作為參考依據。因為NFT項目固然屬於一種創作表達的形式,但由於其蘊藏的商業價值,也使得法庭需嘗試區別出NFT項目應是基於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來評估其內容的合理性,抑或更適合以商標法規來衡量。但因著羅斯柴爾德藉由MetaBirkins取得的商業利益,陪審團最後裁定此項目應以更嚴格的商標法規來檢視,以保障愛馬仕品牌原有的權益。
元宇宙的出現為創作者另闢發展空間,其「去中心化」的特性使得更多人能直接在平台上展示和販售作品。但猶如一記警鐘,MetaBirkins一案也提醒著創作者無論採取什麼樣的媒介與技術,都應在符合倫理的情況下作出審慎的思考與行動。
[註]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訂定:「國會不得制定關於建立宗教或禁止自由行使宗教的法律;剝奪言論自由或新聞自由;或人民和平集會並向政府請願以平息冤屈的權利」。參考:Cornell Law School
新聞來源:Artnet / Artnews / Bloombe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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